指自首己罪,并捕捉同犯归案。
(一)、指自首己罪,并捕捉同犯归案。
《唐律疏议·名例·犯罪共亡捕首》:“假有十人合死,俱共逃亡,五人捕得五人,亦是首获相半。既开首捕之路,此类各合全免。”
• 泽威望素著,既至,首捕诛舍贼者数人。
• 斩首捕虏比三百石以上皆杀,无有所置。
• 斩首捕虏,比三百石以上者皆杀之,无有所置。
• 并进,击益州郡,大破之,斩首捕虏三万余人。
• 终日力战,斩首捕虏,上功莫府,一言不相应,文吏以法绳之。
• 票姚校尉去病斩首捕虏二千二十八级,得相国、当户,斩单于大父行籍若侯产,捕季父罗姑比,再冠军,以二千五百户封去病为冠军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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