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杖挞脊背。杖刑中最重的一种。
(一)、以杖挞脊背。杖刑中最重的一种。
宋 徐度 《却扫编》卷下:“ 王保和 革为 开封 尹,专尚威猛,凡盗一钱皆杖脊配流。”《宋史·刑法志二》:“ 真宗 时, 蔡州 民二百一十八人有罪,皆当死。知州 张荣 、推官 江嗣宗 议取为首者杖脊,餘悉论杖罪。”
• 懿杖脊、配隶忠靖军。
• 汪世雄杖脊发配二千里外。
• 包公判他代替那个犯人承受杖脊的刑罚。
• 程彪、程虎首事妄言,杖脊发配一千里外。
• 仁雅杖脊,配隶郢州牢城,而不穷用银之端。
• 夫人劝免其死,各人杖脊四十,将庆童锁于冷房。
• 知州张荣、推官江嗣宗议取为首者杖脊,馀悉论杖罪。
• 如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六月,“知齐州范航坐受财枉法,免死,杖脊,黥面,配沙门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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