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刚生下的女婴投入水中淹死。旧时重男轻女的陋俗。
(一)、将刚生下的女婴投入水中淹死。旧时重男轻女的陋俗。
清 梅曾亮 《光泽县育婴堂记》:“ 闽中 溺女之俗,不知所自昉。”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十:“溺女之风, 西江 尤甚。 天津 沉封翁 世华 ,官是省巡检,所至有惠政,尤禁溺女。” 鲁迅 《华盖集·并非闲话(二)》:“ 中国 有些地方还在‘溺女’,就因为豫料她们将来总是没出息的。”
• 明令禁止戏妇、溺女等陋习。
• 清代福建的溺女之风与童养婚俗
• 囚耕父于清泠,溺女魃于神潢。
• 明清时期,闽人溺女婴而不溺男婴。
• 闽人溺女婴的原因是害怕厚嫁破产。
• 从男婴、女婴并溺,逐渐演变到只溺女婴。
• 而当朝天子周幽王则终日沉溺女色,不理朝政。
• 县素有溺女陋习,又捐节省之资,以给生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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