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配职务。
(二)、犹分司。
(三)、分内的事务。指公务。
(一)、分配职务。
《后汉书·皇后纪序》:“颁官分务,各有典司。”
(二)、犹分司。
宋 无名氏 《儒林公议》卷上:“﹝ 杨亿 ﹞乃为母奏乞免官爵,言者亦请纪其罪,乃除太常少卿,分务 西洛 。”参见“ 分司 ”。
(三)、分内的事务。指公务。
唐 薛用弱 《集异记·卫庭训》:“在任二载,分务閒暇,独立厅事。”
• 太和初,有为御史分务洛京者,子孙官显,隐其姓名。
• 寻分务洛中,不接宾客,屏去外事,日览旧史一编,以代宾话。
• 是以夙兴夜寐,不敢自逸,每从菲薄以益国用,劝分务穑以阜民财,授才任能以参其听,断私降意以养将士。
• 是以夙兴夜寐,不敢自逸,每从菲薄以益国用,劝分务穑以阜民财,授方任能以参其听,断私降意以养将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