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指妻子所生的儿子(区别于“庶子”)。特指嫡长子。
(一)、正妻所生之子,多指嫡长子。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以 盾 为才,固请於公,以为嫡子,而使其三子下之。”《孔子家语·曲礼公西赤问》:“ 公仪 仲子 嫡子死而立其弟。” 清 昭槤 《啸亭杂录·王公降袭次弟》:“亲王嫡子封郡王,郡王以下嫡子皆递降一等封。”
这是一个历史概念,现在已经消亡。正妻所生的所有儿子都可以称为“嫡子”,依次为:嫡长子、嫡次子、嫡三子、……。存在平妻时,平妻之子亦为“嫡子”,但地位略低于正妻之子。如果正妻无子,那么平妻所生的嫡子就完全等同于“嫡妻所生之子”。这时,正妻所生的嫡子称为“正嫡”,平妻所生的嫡子为“平嫡”。
son of first wife
• 就是首先要立嫡子。
• 简位居无嫡子,有孽子麻余。
• 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
• 宗法制度谓嫡子以外的旁支。
• 嫡子和长子都有可能继承家族。
• 其嫡子茶利九郎忠尚继而出仕。
• 天正十八年信爱的嫡子爱邦过世。
• 朕荷天眷,诞生嫡子,已及二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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