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保护 [ lǐng shì bǎo hù ]
领事保护(Consular Protection),是指派遣国的外交、领事机关或领事官员,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在接…
领条 [ lǐng tiáo ]
(一)、为保护领口而缝上的条形布。(二)、领物清单或回执。
围巾 [ wéi jīn ]
围在脖子上保暖、保护衣领或做装饰的针织品或纺织品。
保全 [ bǎo quán ]
保护安全,使免受损害、伤害和毁坏保全领土保持完整无损保全面子保养;维修保全工
保驾 [ bǎo jià ]
旧指保卫皇帝,现泛指保护某人或某事物:有老张给你保驾, 你怕什么?。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得全要领 [ de quán yào lǐng ]
得全:获得保全;要:古“腰”字;领:颈部;要领:指主旨、纲领。腰和头颈获得保全。指全面领会事情的主旨和纲领。
领护 [ lǐng hù ]
(1).管理保卫。《汉书·息夫躬传》:“天子使 躬 持节领护三辅都水。”《后汉书·西域传序》:“ 武帝 时, 西域 …
社会保护 [ shè huì bǎo hù ]
指各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其主要内容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保护未成年人…
护筑 [ hù zhù ]
监领建造。《宋史·李汉琼传》:“五年,从幸 大名,復 保静军 节度、幽州 行营都部署,护筑 保州、威虏、静戎、平塞、…
林政 [ lín zhèng ]
有关森林的保护、培植、采伐等的管理事务。
林农 [ lín nóng ]
从事森林的培育、管理、保护等工作的农民
镣铐 [ liào kào ]
脚镣与手铐用来监禁、限制或保护的事物
维持 [ wéi chí ]
(一)、使继续存在下去;保持:维持秩序。维持生活。维持现状。(二)、保护;维护支持:亏他暗中维持,才得以平安无事。
公示公信 [ gōng shì gōng xìn ]
公示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合称,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特别是保护当事人对公示的信赖利益。
枝节横生 [ zhī jié héng shēng ]
枝节横生(枝節横生) 比喻在处理问题过程中意外地发生岔子。 清 薛福成 《通筹南洋各岛添设领事官保护华民疏》:“洋人…
植保工 [ zhí bǎo gōng ]
顾名思义,就是专门从事植被保护工作的工作人员。
保障 [ bǎo zhàng ]
(一)、保护(生命、财产、权利等),使不受侵犯和破坏:保障人身安全。保障公民权利。(二)、起保障作用的事物:安全是生…
垒障 [ lěi zhàng ]
为保护棱堡、弯月堡或类似的工事免遭敌突破火力摧毁而构筑的外围工事。
文化沙漠 [ wén huà shā mò ]
比喻文化很不发达或不重视文物保护和文化事业的地区。
同类客体 [ tóng lèi kè tǐ ]
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护军 [ hù jūn ]
(1). 秦 汉 时临时设置护军都尉或中尉,以调节各将领间的关系。 魏 晋 以后,设护军将军或中护军,掌军职的选用,…
椟护 [ dú hù ]
用木匣或木柜珍藏保护。宋 岳珂《桯史·成都贡院》:“成都 新繁 有藏 艺祖 御容者,莫知始何年。令长交事匵护,畀付惟…
保安 [ bǎo ān ]
(一)、保卫治安:加强保安工作。(二)、保护工人安全,防止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事故:保安规程。保安制度。(三)、指保…
庇借 [ bì jiè ]
保护帮助。 唐 薛用弱 《集异记·王维》:“ 维 方将应举,具其事言於 岐王 ,仍求庇借。”
打掩护 [ dǎ yǎn hù ]
(一)、在主力部队的侧面或后面跟敌人作战,保护主力部队完成任务。(二)、比喻遮盖或包庇(坏事、坏人):事情已经调查清…
【词语拼音】lǐng shì bǎo hù
【词语解释】 领事保护(Consular Protection),是指派遣国的外交、领事机关或领事官员,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的国家利益、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国际文献中未见给领事保护以明确的定义。但国际法和国际条约承认领馆和领事官员有权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权利和利益。本词条重点介绍中国外交部对中国公民的领事保护内容。 领事保护 - 定义 在国际领事实践中,领事保护分狭义和广义两种。 狭义的领事保护 狭义的领事保护是指,当派遣国国民(包括法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领区内受到违反国际法的不法行为损害时,领事官员同领区当局交涉以制止此种不法行为,恢复受害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要求对已受到的损害予以赔偿。这是真正意义上的领事保护。 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条约,领馆和领事官员只能对本国国民行使领事保护,而且必须在确知受害人已用尽当地补救方法或在司法程序中遇到拒绝司法的情况才能进行领事保护。领馆或领事官员就此同领区当局进行交涉,可以通过会见非正式地进行,可以用正式照会方式向领区当局提出;如遇有领区当局无视国际法准则粗暴对待派遣国国民,践踏基本人权,任意逮捕或没收财产等严重情况,可向领区当局提出抗议,或代表受害的国民就其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和人身及财产损害提出赔偿要求。如果领区当局无视或拒绝领馆和领事官员的交涉,则可将有关问题提交本国外交代表,由其与接受国外交部进行交涉,进行外交保护。 中国和一些国家还利用双边领事磋商渠道,就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利益的重要案件进行磋商,寻求解决办法,由中央领事机关行使领事保护的职能。 广义的领事保护 广义的领事保护还包括领馆和领事官员向派遣国国民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协助。《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国同外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都确认领事官员有权帮助和协助派遣国国民(包括法人)。当派遣国国民在领区内遇到困难、麻烦,以及被逮捕、被拘留或被监禁等情况时,领事官员可会见该国民,视情况需要向其提供一切可能的帮助和协助,或请求领区当局给予必要的协助,以使该国民能享受或获得根据国际法、双边条约或接受国法律的规定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这种帮助和协助可包括提供信息、翻译、必要的证明文件、法律协助、协助解决经济困难,以至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等。领事官员通常还通过同领区当局建立各种友好合作的渠道,使派遣国国民能获得并充分享有应享有的各种权益和利益。 当派